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使当代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精神,在总结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 课程性质
第一条 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 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 课程目标
第三条 基本目标
基本目标是根据大多数学生的基本要求而确定的,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1.运动参与目标 2.运动技能目标 3.身体健康目标 4.心理健康目标 5.社会适应目标
第四条 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是针对部分学有所长和有余力的学生确定的,也可以作为大多数学生的努力目标,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1.运动参与目标 2.运动技能目标 3.身体健康目标 4.心理健康目标 5.社会适应目标
三、 课程设置
第五条 普通高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四个学期共计144学时)。修满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包括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四、 课程结构
第七条 为实现体育课程目标,应使课堂教学与课外、校外的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形成课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
第八条 根据学校教育的总体要求和体育课程的自身规律,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可以打破原有的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的需要。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扩大体育知识面,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
第九条 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倡导开放式、探究式教学,努力拓展体育课程的时间和空间。
第十条 应把校运动队及部分确有运动特长学生的专项运动训练纳入体育课程之中。
五、 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 确定体育课程内容的主要原则是:1.健身性与文化性相结合 2.选择性与实效性相结合 3.科学性和可接受性相结合 4.民族性与世界性相结合 5.充分反映和体现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教学方法要讲究个性化和多样化,提倡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边互助活动,努力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创造性。
第十三条 体育教师是课堂教学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学校应当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体育课程教学计划授课、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完成培养优秀体育人才训练的任务,配备相应数量合格的体育教师。
第十四条 体育教师要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养。 第十五条 体育教师在强化培养人才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学校体育科学研究的职能和社会服务(含社区体育)的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的研究,不断推广优秀教学成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的“普通高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及有关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提高对各项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七条 要建立、健全体育课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师培养聘任制度;各类教学文件和教师、学生考核资料须归档立案;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各校应根据本纲要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指定教学大纲,自主选择教学内容,有的放矢地进行教学改革和试验。
第十九条 体育课程教材的审定工作有教育部“全国高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与组织。
第二十条 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是课程建设的重要途径。
六、 课程评价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程评价包括对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和课程建设等三个方面。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程建设的评价由教育部组织进行。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纲要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不适用本纲要。